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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王鬥鬥
  十面“霾”伏,PM2.5爆表,天空灰暗……一系列環境問題來襲,成了百姓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在治污決心達成全民共識之後,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整治,也被司法機關擺到極其重要的位置。
  9月12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作為打擊重點,長期保持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從經濟上剝奪行為人的再犯能力。
  發案幾乎全在農村地區
  “2013年,天津全面啟動美麗天津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生態治理工程,以前所未有的鐵腕依法治理環境違法行為。”天津高院刑一庭庭長程慶頤說,審理好此類案件,為美麗天津提供堅實有力司法保障,是天津法院必須面對的課題。
  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天津法院一審受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43件,審結38件,處理犯罪嫌疑人71人。其中37案,69人被處以刑罰,1案兩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這些案件,幾乎全部發生在農村地區,呈現出“分佈不均、集中農村”的特點。涉及的罪名均為污染環境罪,大部分犯罪分子明目張膽地排放污染物,個別人則採取私設暗管的方式,將污染物排放到周邊環境或地下。
  在查處的案件中,被打掉的無一例外地是農村個體經營者、小作坊,其中從事電鍍、酸洗、油類清洗業務的小企業占95%以上,尚未發現具備一定規模的公司、企業被查處,也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案件。
  “這些現象暴露出我們對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重要意義的認識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查處工作需要進一步深入推動。”程慶頤說。
  罰金額多在3萬元以下
  在作出判決的37件環境污染刑案中,判處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6年,最低刑為拘役3個月。在全部71名犯罪嫌疑人中,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緩刑等較輕緩刑罰的比例超八成。
  記者瞭解到,輕刑比例過高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如絕大部分案件都是農村小作坊實施,其實際造成的損害遠不及大企業,加之取證環節存在的問題,難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更長時間、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甚至連基本損失都難以確定,造成審判機關難以處以更高刑罰。
  除了輕刑化外,還存在財產刑的適用力度不夠的問題。37個案件的罰金判決率為100%,最高100萬元,最低3000元。絕大多數被告人判處的罰金數額在3萬元以下。
  全部案件僅有極個別案件判決收繳了行為人的犯罪工具,大部分案件從偵查開始,就沒有對這一問題予以關註,喪失了從物質上剝奪行為人再犯能力的時機。
  根據規定,單位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刑罰。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卻忽視對涉案公司、企業的打擊。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組織或者指使他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活動,明顯屬於單位犯罪行為,應追究單位刑事責任。
  嚴懲犯罪避免以罰代刑
  天津高院出台的意見提出,要依法從嚴懲處環境污染刑事犯罪。
  在定罪時,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要堅決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要依法嚴格適用緩刑、單處罰金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等較輕緩的刑罰措施。確需判處緩刑的,可以結合案件情況同時適用禁止令。要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罰金數額的確定應與犯罪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損失情況、獲利情況等相適應,並通過追繳違法所得、沒收犯罪工具等措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受到應有處罰。同時要註意避免以罰代刑。
  針對單位犯罪,意見指出,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由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決定、事先同意,或者明知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而未加制止的。
  意見還明確,各級法院應根據審判力量指定專人審理此類案件,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業合議庭;探索建立環境問題專家人才庫,吸收專業人員加入人民陪審員隊伍,依法從嚴懲處環境污染刑事犯罪。
  本報天津9月12日電
  (原標題:單位決策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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